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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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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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2年8月17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水生生物的引进和放生活动;负责制订并实施水产养殖计划,确定水产养殖容量和种类,推行健康清洁的水产养殖。”

  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事故或者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做好事后处置和恢复工作。”

  “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事件,超出自行处置能力的,污染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先行应急处理,相关费用由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六、删去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第十五条”。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外”修改为“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外”。

  (五)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农业、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将第三十一条中的“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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