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国家宪法日普法 | “开门杀”致人死亡,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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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国家宪法日普法 | “开门杀”致人死亡,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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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国家宪法日普法 |

“开门杀”致人死亡,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王某驾车送李某某回家,在行至李某某居住的小区附近时,将车辆停放于小区西侧路北的人行道上。李某某打开左后侧车门准备下车时,与骑电动车经过的许某某发生碰撞,致许某某倒地,送医后因其颅脑严重受损,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反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打开车门妨碍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相比王某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的作用更大、过错更为严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与王某按照相关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均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例如,行人在高速公路突然横穿,致使过往车辆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认定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特别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相应罪名。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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