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网讯 (全媒体记者于欢)买房置产一定要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若因故不能办理,也要采取房管局备案、公证处公证等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后续纠纷的产生。12月25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通报的这起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值得社会各界警醒。
据介绍,小杨在市区经营一家理发店,张某是小杨的客户。张某了解到小杨想在市区买房结婚,便主动提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小杨。小杨在看过房后,决定购买该房屋。双方约定房屋总价45万元,小杨前后共支付了30万元,后续15万元一直没有支付。张某同意让小杨先搬进房屋内居住,有钱了再补足房款。2017年6月,小杨搬进了该房屋。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5月,张某因病去世。张某妻女认为张某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要求小杨搬离并归还该房屋。但小杨认为,自己确确实实是买房的,也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先搬进房屋居住也是经过张某同意的,没有办理过户是因为还差15万元没有支付,因此小杨拒绝搬离。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因协商不成,12月1日,张某妻女将小杨起诉至法院。
卧龙区人民法院梅溪工作室李青法官团队接手该案件后,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小杨虽然支付了30万元的购房款,但是小杨和张某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买卖合同,因此无法证明是小杨购买了房屋;且张某妻女在今年10月份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从物权登记上看,该房屋现在属于张某妻女所有。因此,张某妻女主张小杨停止侵占并返还房屋于法有据。但从小杨提供的转账凭证、短信截图和通话录音来看,小杨也确实支付了30万元的购房款。厘清案件材料后,李青联系了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和耐心劝说,建议双方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妻女退还小杨支付的购房款30万元,并且不再向小杨主张居住期间的租金;小杨将房子归还给张某妻女,并放弃追要30万元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同时,考虑到小杨对房屋的卫生间、厨房进行了装修,张某妻子主动补偿小杨5000元。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调解。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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