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网讯 (通讯员王晶雅)未成年人偷拿亲戚的金锁到金店变现,金店老板未核实便熔炼并私自克扣,最终引发赔偿纠纷。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五里桥法庭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依法划定各方责任,给出明确司法答案。
案情:近日,家住西峡县五里桥镇的王某发现女儿的金锁不见了,后得知金锁被自己未成年的弟弟偷偷拿走至吴某经营的金店变卖。吴某未核实金锁归属,便将金锁熔炼,并且私自克扣2克多黄金。后吴某发现对方是未成年人,虽未完成交易,但金锁已无法复原。
事后,公安机关认定吴某克扣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3日并罚款的处罚。吴某退还克扣的黄金,但王某认为金锁的纪念价值和重量损失应由吴某承担,吴某拒绝赔偿,王某遂将之诉至法院。
审理:庭审中,法官明确:王某女儿对金锁享有所有权,王某作为监护人依法享有监管权。王某弟弟擅自处分他人财物构成侵权;吴某作为经营者,在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可能不具备财物处分权的情况下,仍熔炼金锁并克扣黄金,存在双重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针对“退一赔三”诉求,法官指出,本案并非合法消费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王某“退一赔三”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综合案涉黄金市场价值及纪念意义折损情况,依法判决吴某赔偿王某财产损失500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求。王某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法官提醒,经营者接收财物时要核实处分权,杜绝侵权行为;监护人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明晰财产权利边界,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
编辑:贾红英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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