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签合同起纠纷 中间人被判返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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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签合同起纠纷 中间人被判返还款项
作者:  桑 婷

  南阳网讯 (通讯员桑 婷)签合同的甲方查无此人,签字的中间人难逃其责。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维持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23年12月,李某、张某经孙某介绍签订《转让协议》,合同载明甲方为“徐某”,但落款处“徐某”及“中间人孙某”的签名均由孙某书写。李张二人按约支付了15万元转让款,可约定的履行期限到了,“徐某”却始终未露面及履约。无奈之下,李张二人将孙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从协商、签署到款项收取,全流程均由孙某操作。其代签他人姓名且代收转让款,应认定为案涉合同的实质相对方,遂一审判决孙某返还15万元转让款。


  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贾红英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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