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 多部门协同发力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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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 多部门协同发力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  杜康

  南阳网讯(全媒体记者杜康)9 月 4 日,南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联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及关联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通报全市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并回应社会关切,彰显了南阳政法机关坚决捍卫法律尊严、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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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南阳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此次行动由市中级法院牵头,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推进,旨在通过强化刑事震慑,破解 “执行难” 问题,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 “最后一公里”。

  法院:强化协同联动,精准打击拒执行为

  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长青介绍,近年来全市法院紧密依托党委领导,联合检察、公安等部门构建协同打击机制。2023 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 342 条,涉及案件 422 件、犯罪嫌疑人 365 人,以拒执罪判处 58 案 76 人,审结虚假诉讼、妨害公务等关联犯罪 74 件 106 人,其中 27 件 32 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提升打击效能,法院系统采取多项举措:一是成立公检法联合工作专班,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统一证据标准与法律适用,已召开市级会商研判会 12 次;二是压实基层法院责任,执行局长负责制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确保工作落地;三是加强执行干警培训,2023 年以来开展专题学习 56 次,覆盖 530 余人次,提升线索发现与案件移送质量。同时,法院对终本、终结执行案件开展 “回头看”,开辟拒执案件审判 “绿色通道”,对事实清楚的案件从快审理、当庭宣判,并通过曝光失信名单、组织旁听庭审等方式强化警示,推动形成 “守信光荣、失信可耻” 的社会氛围。

  检察院:依法履职监督,宽严相济惩治犯罪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潘玉亭表示,检察机关以 “零容忍” 态度严惩拒执犯罪,2023 年以来起诉后判处拒执罪 58 案 76 人、关联犯罪 74 件 106 人。工作中,检察院严格把控案件质量,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侦查 32 件,提出取证建议 86 条,纠正漏诉 3 人,监督法院 1 件量刑不当案件改判,并对 2 起情节显著轻微案件依法不起诉。

  针对群众关切的民生案件,检察机关重点打击隐匿转移财产、暴力抗法等 “情节严重” 行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4 件 4 人,批捕 39 件 42 人,提起公诉 62 件 68 人。同时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对立案后主动履行、获申请人谅解的 18 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建议 29 人从轻量刑并获采纳。下一步,检察院将深化与公、法部门协作,依托大数据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大涉农民工工资、抚养费等案件办理力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源头减少拒执犯罪。

  公安局:破解侦查难点,筑牢执法震慑防线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健通报,2024 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受理拒执案件 106 起,立案侦办 42 起,为受害人追缴钱款 1500 余万元。面对拒执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固定难、跨区域协作壁垒等挑战,公安机关将从三方面发力:一是规范立案审查,联合制定证据标准指引,通过法制部门审核与公法联合研判,明确 “有能力执行” 推定规则;二是提升侦查能力,加强民警法律培训,运用大数据分析、资金穿透等技术手段,破解财产隐匿、资金追踪难题;三是健全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整合金融、税务等多部门数据资源,构建 “专业 + 机制 + 大数据” 警务模式。同时,公安机关将加大普法宣传与典型案例通报力度,警示被执行人切勿以身试法。

  发布会上,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王建军通报了多起拒执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涵盖转移财产、暴力抗法、虚假诉讼等情形。其中,范某安身负债务却全款购豪车拒执获刑两年,张某江夫妇转移百万营收逃避执行双双入狱,许某超伪造借条虚假诉讼被判刑并处罚金等案例,直观展现了拒执行为的法律后果。

  据介绍,群众可通过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提供拒执犯罪线索,查证属实且发挥关键作用的将获奖励,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若法院移送线索未被立案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可提起刑事自诉,符合条件的将获法律援助支持。

  此次专项行动是南阳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的重要举措。政法机关将持续畅通 “移送 —— 侦查 —— 起诉 —— 审判” 链条,做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呼吁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尊法守法的法治环境,为南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编辑:杜康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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