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投保信息勿泄露保护客户财产安全权
7月4日,平安人寿南阳中支工作人员结合真实案例,就投保信息切勿泄露进行了剖析。
【案例介绍】
2023年10月,赵某到保险公司柜面,自称是保险公司客户张某的子女,口头提供张某的身份证号,要求保险公司查询张某的投保记录、投保时提供的地址、电话、投保险种、缴费年期、缴费金额等信息。
保险公司柜面工作人员要求赵某出示本人身份证、张某身份证、赵某与投保人张某的关系证明,同时要求出具张某亲笔签名的书面委托书,赵某无法提供并坚称二人是母女关系,要求保险公司查询相关信息。
柜面工作人员根据赵某提供的张某身份证号在系统中查询到,张某投保保险的投、被保人均为张某本人且保单受益人是法定,保单信息中无任何有关赵某的记录。柜面工作人员根据客户张某在系统中留存的电话号码联系致电张某,询问张某是否认识赵某,两人是什么关系,是否知道并授权赵某查询自己保单的相关信息。经过核查,赵某并非张某的女儿,而是某公司的催费人员,同时投保人张某明确拒绝了保险公司向赵某提供任何保单信息。
相关信息核实结束后,柜面工作人员拒绝了赵某的查询要求,从而保护了投保人张某的信息、财产安全及保单利益。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保单信息查询类业务,在办理此类业务中,通过核实查询人身份,发现查询人并非保单载明的相关权利人,且查询人无法提供明确的保单权利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遵循客户信息保密的原则,明确拒绝查询客户信息,保护保单权利人的保单权益、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二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人的商业秘密。”
本案例中,赵某冒充客户女儿来公司查询保单信息,但无法向保险公司柜员提供本人相关证件及授权书等资料,同时柜面人员及时拨打系统留存的投保人联系电话进行核实,从而避免了实际保单投保人的保单信息泄露、利益受损,维护了消费者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风险提示】
1、作为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个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主动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身份识别。
2、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代办保全、理赔等业务。
3、确需委托他人代办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让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
4、消费者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协同保险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全媒体记者曹立峰通讯员华蕾
编辑:多彩河南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上一篇:以案说险|保单复效规则,你了解吗?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