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网讯 (南都晨报记者王朝荣 通讯员赵悦宏 李婕)日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来自市人民检察院、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卧龙区环保局的60余人旁听。
2024年7月至10月,张某在未核验卢某是否具有收购、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且明知卢某在蒲山镇非法炼铅的情况下,向卢某销售废旧铅酸蓄电池416.5吨,并收取货款4119206.95元。公诉机关认为,卢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卢某、张某刑事责任。
庭审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等方面,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多角度“再现”案件事实全过程,依法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旁听人员认真观摩学习,真切感受审判程序的公正、严谨和法律的威严。
此次庭审,不仅严厉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更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为行政执法提供了鲜活的司法实践样本,对行政机关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证据意识,全面提升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贾红英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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