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医保诈骗 守好群众“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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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医保诈骗 守好群众“救命钱”
作者:  张潇 蒋欣利

  南阳网讯(通讯员 张潇 蒋欣利)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其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健康福祉。医保诈骗犯罪严重侵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隐瞒、虚构事实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左眼被打伤,在医院就医时,被告人明知其左眼被他人打伤的行为不符合医疗报销条件,仍谎称其受伤系自己上厕所时摔倒所致,共骗取医保基金12665.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诈骗金额、退赃、及认罪认罚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被告人虚构事实,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重破坏我国医保保险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广大群众应合法合规使用医保基金,提升风险意识和法治意识,如发现医保诈骗线索,一定要向医疗保障机构举报,共同守护“看病钱”“救命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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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延伸

  还有哪些行为属于医保欺诈骗保行为?

  根据“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予以追缴。

  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前款第(2)项规定的冒名就医、购药。

编辑:网信镇平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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