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险┃诚信可贵 保险欺诈不可为
随着人们风险保障意识的增强和经济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保险。但在出现意外情况报案时,是据实陈述还是隐瞒事实?11月5日,新华保险南阳中支工作人员结合真实案例,就此进行了剖析,提醒保险消费者要树立诚信可贵,保险欺诈不可为的意识。
【案例简介】
2024年9月保险公司接到王先生报案,声称在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住院。后王先生递交理赔申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先生发生意外时并非骑电动车摔伤,而是骑的摩托车。
在进一步调查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显示王先生摔倒时骑的摩托车且是无证驾驶。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存在隐瞒事实,最终理赔拒付。
【案例分析】
该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从事保险欺诈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不限于:解除保险合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本案中,王先生因隐瞒无证驾驶、虚构保险事实,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最终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付,并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消费风险提示】
该工作人员提醒保险消费者注意以下两点:
1.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保障机制,不仅能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更多安全感,而且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保险欺诈行为不仅违背最大诚信原则,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直接损害广大诚实投保人的利益,而且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社会的诚信体系。
2.保险欺诈,害人害己。保险欺诈,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的保险资金,直接侵害大多数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全媒体记者 曹立峰 通讯员 黄海强 张蓓蓓
编辑:多彩河南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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