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法院:堆放易燃物引发火灾 法官用心化解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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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法院:堆放易燃物引发火灾 法官用心化解索赔案
作者:  程远景 卢志彬

       南阳网讯 (通讯员程远景  卢志彬)11月20日,方城县人民法院清河法庭的一起争议较大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在庭长许冬梅的主持下,被告主动履行判决,双方握手言和。


       原来,2023年1月27日,方城县清河镇某村发生火灾,被告乔某在未经原告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原告李某所搭建的大棚下堆放易燃物,致火势蔓延,扩大了损失。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清河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虽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灭火,但仍导致原告放置机器的大棚以及棚内放置的原告花生摘果机、花生秧粉碎机、立式滚筒除尘机、电缆等被烧坏。事情发生后,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该案后,清河法庭庭长许冬梅第一时间联系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表示,火灾是从别的地方烧到其囤放的柴火,火灾的根本原因不是其造成的,其不应承担责任。而原告认为,若不是被告在其大棚下堆放易燃物,火势便不会扩大,导致大棚和各种器械被烧坏。因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工作无法进行,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215.2元。


       此案虽于10月10日已判决,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仍未消除,被告认为自身没责任,原告认为被告赔偿太少。为从源头上化解此案纠纷,法官许冬梅主动与双方联系,以双方赔偿分歧作为切入点,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从法律及情感的角度上向双方阐明利弊关系,最终在法官的多次努力下,双方情绪得到缓和,都适当做出了让步,最终原告接受3720元的赔偿金额,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双方一笑解心结,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应及时清理个人和公共空间内的可燃杂物,不往家中捡拾废品,不在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影响通行,发现公共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时及时通知小区物业,监督物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杜增波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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