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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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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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按照规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逃生器材。

  第二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管理、维护;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维护。

  居民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实行划线管理,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能够满足需要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应当增建、改建能够满足需要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增建、改建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指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车充电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换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换和改造等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所有权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需要临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老旧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群租房等位置和场所安装火灾应急广播、简易水喷淋装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鼓励业主在居民住宅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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