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11月2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南阳法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全方位展现南阳市在营造“亲商、暖商、稳商、安商”良好氛围上所付出的努力,用行动彰显了该市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与决心。
案例一
诉前调解 “零成本”收回货款
北京某公司与方城某公司存在图书供货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方城某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未支付15万元货款,北京某公司于今年8月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调解,双方就欠付货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了今后的合作愿景。后北京某公司撤诉,并于9月19日向法院发来感谢信。
案例二
“减成本、活查封” 立足共赢解纠纷
2017年,江苏某建设公司承建南阳某房地产公司一住宅项目。后双方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建设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材料款等共计1亿余元,同时申请对房地产公司两个银行账户和127套房产进行查封。
合议庭考虑到准确查明双方的工程款争议需要进行鉴定,工程鉴定耗时长、费用高,双方的对抗情绪如果得不到缓解,很容易陷入诉讼“拉锯战”,甚至让涉案项目成为“问题楼盘”,不仅不利于双方的利益,也会影响背后购房户的利益,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合议庭反复研究涉案施工资料,多次到施工现场帮助理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结合真实案例阐明和解的益处,最终促使双方对欠付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建设公司同意先解除对部分房产的查封,由房地产公司进行销售,并在房地产公司分期结清工程款后,解除对剩余房产的查封。
案例三
侵占公司财物 法院为企业追赃挽损
身为某养殖公司过磅员的何某利用职务便利,与养殖公司客户相互勾结,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采用以少称多等方式侵占公司财物。经司法鉴定:何某共收到客户支付的赃款80万余元,何某本人获利44万余元。案发后,何某主动交代并全部退赃。随后,何某不服一审法院对其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打击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行为
某环境科技公司投资建厂之初,刘某等人以帮助项目部看守工地为名,强行在项目工地安置活动板房,观察进出交易情况,伺机强迫谋取利益。项目施工中,刘某等人强迫混凝土供应商每立方向其提成20元,后又强迫供应商退出供应。供应商退出后,刘某等人又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居间合同,要求该混凝土公司以12元每立方向其提成。后刘某分得赃款5万元。一审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退还赃款。上诉的刘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案例五
“巧提议” 保企业平稳发展
3名某玉矿公司的原始股东,将其股份以360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但李某仅支付800万元,余款迟迟未付。2022年年初,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2800余万元。
案件审理中,3名原始股东担心李某偿债能力不足,就准备保全李某在玉矿公司的股份。法官在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及对玉矿公司现状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果断提出了让其3人回购公司股权抵偿债务的调解思路。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均对法官的提议非常赞同,随后法官又指导玉矿公司召开股东会,征得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出具调解书并指导双方完成股权交割。
案例六
倾力调解 银企双赢抒危局
2020年,南阳某乳业公司先后与某银行南阳分行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1500万元。因该公司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向一审法院提起三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乳业公司及相关保证人偿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判令乳业公司及保证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还本付息。乳业公司提起上诉,表示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短期内无法偿还贷款,如果案件进入执行,企业将遭受重创,希望法院予以调解宽限还款时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及时制定调解方案对三起案件进行合并调解。结合双方的诉求,法官提出由乳业公司提供资信较好的案外人担保,两年内分期分批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该调解意见,并对三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七
业务员不当得利应返还
身为某实业公司业务人员的叶某,工作职责是为公司招揽工程施工项目。袁某与叶某认识后,便根据叶某的安排协助联系业务。2021年年初,袁某称其在甘肃省有一朋友刘某手中有项目,可以介绍给叶某的公司。由于需要前期启动资金,叶某便安排人向刘某账户转款20万元,叶某通过微信向袁某转款2.6万元。2021年7月,通过刘某的介绍,某实业公司的关联公司成功与所介绍项目签订了合同,其间叶某通过微信与袁某交谈工程定价及向袁某告知让利等。2021年9月,刘某扣除相关开支后向袁某转款14万元。后实业公司主张该14万元及叶某向袁某微信转账的2.6万元是公司资金,要求袁某予以返还。袁某辩称,相关款项已经在联系业务中花费,不应再向公司返还。
一审法院支持了袁某的抗辩理由。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实业公司与叶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袁某未予返还且占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遂对本案予以改判。
案例八
“快解封” 避免企业预期违约
徐某与南阳某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认定科技公司欠付徐某4万余元加工费用。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徐某发现科技公司准备处置部分机器设备,担心判决利益无法实现,向法院申请对科技公司的部分设备进行查封,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保全裁定。
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科技公司急需处理该批设备以回笼资金且已约定交付时间,长期保全可能存在违约风险,遂及时组织执行、审判部门会商,审理法官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快速审理并作出判决。随后,两部门又共同向科技公司释法析理,最终科技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法院依法解除了对科技公司急需处理设备的查封,避免了科技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再次违约的风险。
案例九
“诉执对接 20天追回营业款
孙某租赁南阳某商贸公司美食城用于饭店经营,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饭店的营业款需统一由商贸公司收取,再于次月15日左右经商贸公司扣除广告、卫生等费用后再返还给孙某。后因美食城经营陷入困难,商贸公司欠付孙某1.7万余元营业额未予返还。今年7月,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商贸公司10日内退还孙某1万元押金及1.7万余元营业款。然而该公司仍未还钱,为帮助孙某恢复投资经营信心,承办法官建议孙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加班加点在不到20天的时间将案件执行到位。孙某收到执行款后感激不已。
案例十
运用司法手段激活市场动能
西峡县某食品公司颇具规模,但因经营不善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审查。在企业破产审查期间,法院了解到该企业生产销售渠道完备且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便从有利于债权实现及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向涉案当事人进行释明,该食品公司向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今年10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与清算审判庭根据申请到该企业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上,某银行、某担保公司等债权人代表均对企业重整的价值给予充分肯定,认为食品公司进入重组对解决西峡香菇销售难题,带领菇农脱贫致富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对处理外欠债务也更为有利,并表示支持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相关工作目前正在有序推进。(全媒体记者 于欢)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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