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这么做
12月28日,南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南阳市人大、南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解读《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情况和主要内容。《条例》涉及社会主体、居民个人等责任问题,制定以来就受到市民广泛关注。
构建消防体系 法规这样来
《条例》先后征求南阳市监察委、市法检两院和市直相关部门有关意见,先后3次征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共400余条,修改100余处,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报送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审议表决。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42条,针对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总体形势和具体问题,明确三级政府责任、明晰政府部门职责、确定社会主体法定义务、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明确了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中涉及的部门责任,细化了相关制度,弥补了工作短板,有利于依法解决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南阳市自有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消防法规。随着该《条例》的获批和下一步的实施,将为依法解决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科学构建南阳市消防安全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消防治理能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住宅区消防安全 责任这样分
《条例》明确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原则和政府、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体系。《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部门、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其他物业管理责任主体、业主的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了居民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造原则,重点对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设施维修改造等问题进行规范。
明确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达到的消防安全条件;明确了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在各自领域内促进住宅区消防安全方面所承担的责任;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各项禁止性行为。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方面的责任;明确了部门间的协作机制;明确了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规定了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电动车停放充电 《条例》这样定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居民住宅区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消防车通道保障等问题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能够满足需要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应当增建、改建能够满足需要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增建、改建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指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充电场所的管理。
《条例》还规定:在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安全出口及居住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者对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对于住宅区内消防设施管理维护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管理、维护;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维护。
消防职责划分 今后这样做
《条例》规定,市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教育、民政、大数据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建立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突出其综合监管职能。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居民住宅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使用专项资金对消防设施维修改造、查处住宅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等六项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四项职责。
《条例》突出了村(居)民委员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定其应承担弱势群体保护、协助开展火灾事故处理等五项职责。明确物业服务人负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劝阻业主违法行为等九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承接物业时的查验义务;规定无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条例》还明确十四类消防安全禁止性行为和相关法律责任,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侵占、损坏建筑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不得损坏建筑内楼层间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用于餐饮、生产加工储存、歌舞娱乐、校外培训等经营活动等。规定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的,应当采取临时关停措施。(全媒体记者 陈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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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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