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割机伤人,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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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伤人,责任谁来担?
作者:  张 潇

  农忙时节,收割机本是丰收好帮手,却不料飞出异物伤人。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割机作业致农户受伤案件,因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法院判决其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伤者损失。


  案情:2024年秋,陕西农户邓某某雇佣司机在镇平县进行玉米收割作业,当地村民刘某某负责转运玉米并收取运费。事发当日下午,刘某某在路边等候转运时,被转弯作业的收割机飞出物体击中右眼。受伤后,刘某某辗转镇平、南阳、郑州多地就医,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异物打击为主要致伤因素。邓某某为收割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赔偿协商无果,刘某某将邓某某及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3万余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受伤与收割机作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邓某某无法证明刘某某自伤或他伤,应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保险合同中限制赔偿范围的条款属免责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已尽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2.9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说法:《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格式条款需尽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条款无效。法院提醒,农机从业者应严守安全规范,履行提醒义务;农户及相关人员需远离作业区域,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丰收变“收祸”,共同筑牢农忙安全防线。(通讯员 张 潇)


编辑:贾红英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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