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法院发布农民工维权类典型案例 法治护民生 情暖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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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法院发布农民工维权类典型案例 法治护民生 情暖农民工
作者:  王朝荣

  南阳网讯 (南都晨报记者王朝荣)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2025年1月至10月,共受理拖欠农民工维权类案件207件,审结198件,结案率为95.65%,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法官主动上门


  服务到家解民忧


  刘某系卢某雇佣的货车司机。2022年2月23日至3月25日期间,刘某为卢某在浙江省磐安县开车往萧山一石料厂运石头,工资共计12800元,扣除卢某已支付的5000元,仍欠刘某7800元,刘某追要余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刘某为卢某提供劳务,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卢某理应向刘某支付劳务费。法院判决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劳务费7800元。


  典型意义:受理案件后,法官得知被告卢某患病行动不便,主动前往被告家中调查,让卢某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与尊重,为后续公正裁判奠定了坚实基础。裁判时,结合刘某微信催款记录中卢某未否认及调查中卢某间接认可报酬事实的情况,认定刘某主张的7800元报酬属实,判决卢某支付,为农民工权益筑牢司法屏障。


  释法融情促调解


  案结事了化纷争


  2020年4月23日,张某由吴某介绍到内乡县师岗镇承接冷库挖掘工作,约定每天劳务费为1500元,工作23天共计34500元。记账员胡某和吴某通过微信共向张某转账8000元,仍余26500元未支付。张某多次向二人催要剩余费用,二人均未支付,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经法庭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张某受被告吴某邀请提供劳务,在工作过程中,听从吴某安排,并由吴某发放工资,而胡某仅为记账员。因此,法院认定系张某为吴某提供劳务并领取工资,双方形成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关系。经过法官的释理说法,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某于2026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张某劳务费26500元。


  典型意义:法官调解时向雇主阐明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同时从情理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缓和对立情绪,促进案结事了。


编辑:贾红英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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