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车辆用途变更未告知,出险或被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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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车辆用途变更未告知,出险或被拒赔
作者:  多彩河南

车辆用途变更未告知,出险或被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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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给自己的爱车购买车险是许多车主的自觉选择。但在现实生活中,车主购买车险后,如果处于某种原因和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改变车辆用途,却没有及时告知承保的保险机构,那么自己的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会足额理赔吗?7月29日,中国人寿财险南阳中支工作人员结合真实案例,对此进行了解答和剖析。

  案例简介

  孙先生是非营运货车车主,投保时以非营运货车使用性质投保。投保后,为了用货车载货赚取额外收入,需要以营运货车性质使用车辆。孙先生想起投保时业务员提醒车辆使用性质变更需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同时将保单中车辆使用性质从“非营运货车”变更为“营运货车”,保费会有一定上涨。孙先生陷入纠结,到底要不要告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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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孙先生而言,若隐瞒车辆实际用途投保,可能面临合同解除、保费上调、拒赔风险。非营运货车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业务,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提示

  该公司工作人员提醒广大车主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违反该义务可能导致保险合同解除及拒赔风险。

  消费者车辆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按照标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投保。保险期限内若改变车辆用途,除通知交管部门更改信息外,还应主动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规避风险,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得到赔付,避免理赔纠纷。全媒体记者 曹立峰 通讯员 胡春辉  江征


编辑:多彩河南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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