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网讯 (南都晨报记者王朝荣 通讯员李亚瑾)非机动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已约定了免赔额,应按免赔额及免赔率进行赔付。那么,保险合同中哪些内容属于免责条款呢?免责条款就一定能“免责”吗?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3年6月的一天,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自南向北行驶时,与自公路东侧向公路西侧步行横过的张某刮碰,造成电动车受损,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入院治疗两次,花费各项医疗费用2.3万余元。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张某所需的误工期约为180日、护理期约为60日、营养期约为60日。
另查明,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在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已约定了免赔额,应按免赔额及免赔率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赔额、免赔率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及明确说明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其向投保人提供了免责条款、在电子投保流程中完整展示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及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的可回溯记录,不能证明其已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同时,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系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印刷版本,投保人在该格式印刷版本中的签名盖章系以格式条款方式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重复确认,不足以证明某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及投保人对上述免责条款有真正的了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应按免赔额及免赔率赔付医疗费的辩称不能成立。依照事故认定书,法院认定张某、李某的责任以3:7划分,被告李某承担70%责任即5.9万余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判决作出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贾红英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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