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网讯 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对在庭审过程中进行录音的原告南阳某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依法进行了训诫,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原告南阳某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庭审前,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审判员姜贇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用录音笔私自录音,随即宣布休庭,要求李某交出录音笔,并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还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告知其私自录音录像干扰了正常司法秩序,不仅违反了法庭纪律,也属于违法行为。在姜贇的批评教育下,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及其危害,书写了悔过书,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做出此类违法行为。
在此法院提醒大家:法庭纪律直接代表着法律和司法公正的庄严形象,私自录音不但扰乱法庭秩序,干扰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也会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公然挑战。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义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当事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不仅对保护其合法权益无益,反而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编辑:镇平网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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