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网讯 (全媒体记者张玲)5月13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失职”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这是依据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宛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8月5日,时年16岁的少年郭某指使13岁的蒋某和白某约白某的同学郭某某出去游玩,在游玩过程中,白某将郭某某手机偷走,后郭某3人将手机以4500元卖给二手手机店,郭某分得1900元。同年8月27日、28日,郭某与姚某、董某、翟某两次敲诈蒋某、白某等人。另查明,郭某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办案过程中,法官发现,郭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家庭教育缺失有直接关系,其家长没有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其进行严格教育,也未能及时全面地关注其感情需求。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法官向郭某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郭某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尽到监护义务。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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