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屡次盗窃且敲诈勒索他人
法院对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
本报讯(记者 张玲)5月13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对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失职”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这是依据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宛城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8月5日,时年16岁少年郭某指使13岁的蒋某和白某约白某同学郭某某出去游玩,在游玩过程中,白某将郭某某手机偷走,后郭某三人将手机以4500元卖给二手手机店,郭某分得1900元。
2021年8月27日,郭某与姚某、董某、翟某预谋敲诈蒋某。随后郭某将蒋某约至白河边坐船游玩,期间引诱蒋某与同来的白某、杨某盗窃,将张某漾携带的苹果手机偷走。后郭某等人以蒋某、白某偷手机为由,向二人索要11000元。2021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郭某、董某、翟某将蒋某、白某带至某酒店二楼休息厅继续索要钱财。凌晨5时许蒋某、白某两人趁机离开。
另查明,郭某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并于2021年9月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指使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盗窃他人财物,并以盗窃手机为由索要钱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
办案过程中,法官发现,郭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家庭教育缺失有直接关系。郭某生活在离异家庭,家长没有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其进行严格教育,也未能及时全面地关注其感情需求。在结交朋友方面,郭某交友混杂,自我约束能力差,家长也没有及时正确引导,导致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法官向郭某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郭某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尽到监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