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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法院:看演出抢座位 “抢”出一场祸事
作者: 王朝荣 聂传青 师红柯
南阳网讯 (南都晨报记者王朝荣 通讯员聂传青 师红柯)观看演出时抢夺座位,李某致人轻伤。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7月5日晚,李某带着孩子在内乡县城关镇某商铺外观看演出,因座位问题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李某情绪失控,挥拳击打王某嘴部,导致王某门牙脱落。经司法鉴定,王某的牙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案发后,李某家属积极与王某沟通协商,最终赔偿王某经济损失6万元,王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王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综合评估后认为,对李某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贾红英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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