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拒绝不合规投保需求 对消费者保险保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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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拒绝不合规投保需求 对消费者保险保障负责
作者:  多彩河南

以案说险 ▎拒绝不合规投保需求  对消费者保险保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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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购买保险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在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是不是就一定能在保险公司购买到已有的保险产品呢?1月9日,百年人寿南阳中支的工作人员结合真实案例,对此进行了解释。

  案例要旨

  消费者H女士欲为其侄女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产品,却被保险公司服务人员告知无法办理,对此H女士无法理解。

  保险公司服务人员为H女士耐心讲解了保险的基本原理、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等,H女士明白了仅有父母可以为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接受H女士的投保需求,不仅不是无缘无故地拒绝承保,恰恰是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负责地维护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规避了道德风险。

  案例简介

  某天,百年人寿南阳中支柜面接到消费者H女士的来电,反映该公司工作人员拒绝为其办理保险,需要了解原因。

  经沟通,该公司了解到H女士是因为很疼爱自己7周岁的侄女(H女士对侄女不构成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想给侄女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产品,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办理,H因此来电核实。

  该公司在了解情况后,先对H女士疼爱侄女的心情表示理解,但从保险理论基础、保险法律规定等方面详细为H女士讲解了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原因。

  该公司工作人员专业的讲解和耐心的态度,让H女士充分理解了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原因。H女士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劝自己放弃投保意愿,恰恰是负责地维护了客户自身的财产安全权、规避了道德风险,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本案例是人寿保险承保环节中保护费者财产安全的一个典型案例。保险公司认真询问投保人与未成年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尽管消费者H女士有为其侄女投保终身寿险保险产品的意愿,但因为其侄女为未成年人,H女士对其侄女不具有保险利益,不符合我国保险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投保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系后,拒绝了消费者的投保需求。对于消费者的疑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到消费者H女士的咨询后,详细向消费者介绍了保险理论内涵、我国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实务操作,以专业的态度向消费者科普了保险消费知识,获得消费者认可,避免了H女士购买无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全媒体记者 曹立峰 通讯员 孙浩


编辑:多彩河南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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