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知识(二)
(三)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分为人为火和自然火两大类。人为火是指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生产性火源和野外吸烟、做饭、烧纸、取暖等非生产性火源。自然火是指在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下产生的热源,主要包括雷击火、火山爆发、陨石降落、滚石火花和泥炭自燃等,主要发生在人烟稀少、交通不便的边远原始林区。我国由自然火引起的森林火灾约只占森林火灾总数1%,森林火灾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四)森林火灾肇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森林防火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的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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