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撒下“电网” 落入法网
南阳网讯 (全媒体记者于晓霞)禁渔期内严禁非法捕捞,但仍有人贪图私利而下河电鱼,不仅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自己也因此落入法网”。11月14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李某是宛城区红泥湾镇人,家住在小清河边,因为嘴馋想吃点鱼虾,明知河道旁边张贴着禁渔告示,全年禁渔,仍多次在晚上偷偷拿着自制的电鱼工具去河里电鱼,捕获各种鱼类20余千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没收查扣在案的电鱼机。
法官说法: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刑法》第340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达到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上一篇:南阳市“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督查组在社旗县督查指导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