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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紧”物业管理 解决群众烦心事
南阳网讯 (全媒体记者秦会娟 通讯员沈化)“小物业”关乎“大民生”。8月16日,记者从南阳市问题楼盘“治旧控新”行动专班了解到,上半年南阳市针对物业管理领域群众投诉反映较多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重点督办,取得了突出成效。同时,就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热点问题,记者走访了南阳市住建局物业科负责同志。
针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将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进行出租”这一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公司利用共有车位进行出租等经营活动的,需要征得相关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公司在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进行处分的时候,要明确车位的类型和权属,并得到所有权人的明确授权,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问题。
就“小区自家住房能否改成小卖部等经营性用房”这一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民法典对此行为明确予以限制。将住宅改商用的,除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外,还应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一般认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群众询问较多的问题还有“物业服务费用以预售面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或房产证面积中哪个面积收取”,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实践中,合同未约定,物业费应当依据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有群众多次询问“大修基金能用于哪些方面”,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装修装饰过程及后续阶段也容易产生纠纷,相关负责人提醒,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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