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南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乘梯有保障 群众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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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南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乘梯有保障 群众更安心
作者:  李金玺

8月1日起,《南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乘梯有保障  群众更安心


  7月25日,南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南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南阳市人大常委会、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框架结构、特色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电梯走进千家万户,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如何保障电梯安全?如何正确乘坐电梯?……这些都是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话题。

  为此,《南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4月24日,经南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回应了群众对电梯安全的重大关切,也为南阳市电梯使用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电梯应当投保

  兜底保障安全

  《条例》强调了“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这在全国来讲是一个突破,是一个创新举措。电梯责任险的实施,解决了电梯使用单位赔付能力弱甚至无赔付能力的问题,对乘用人乘用电梯是一个制度性保障。

  电梯要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登记标志、应急救援标识、投诉电话等。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主动移交现电梯使用单位,并配合现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解决了长期以来因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引起的使用登记证无法及时变更,甚至无法及时报检,出现正常使用电梯因为程序和手续问题变成超期未检电梯,这一条规定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大量安全隐患。

  乘梯时,这些行为要禁止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破坏电梯安全标识、救援标识、零部件和其他附属设施;

  (六)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车或者蓄电池;

  (七)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便溺;

  (八)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这对乘用人日常不正确的乘梯行为做了进一步界定和禁止。

  维护保养现场

  须有两人持证作业

  细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主体责任,抓住安全乘梯关键环节。维保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

  《条例》规定“进行现场作业时,持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是南阳市首次用地方法规形式明确维保公司进行作业时必须有两人以上持证作业,为提升维保质量提供了人员保障,同时又有效保障维保人员的自身安全。

  人员被困

  救援时效更明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向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除不可抗力外,承担法定救援责任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应当保持即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出维护保养人员实施救援。电梯所在地为城市建成区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电梯位于城市建成区外的其他区域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这对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时效性做了明确。

  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

  电梯要检验或安全评估

  《条例》对南阳市电梯需要做安全评估的情形进一步明确。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电梯严重损坏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使用单位根据评估意见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报废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让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对电梯本体安全更加清晰明了。

  这些场所电梯

  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条例》强调风险隐患多发易发的重点监管要求,细化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的范围: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高层、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四)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的电梯;

  (五)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

  (六)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全媒体记者李金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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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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