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记者走基层 | 南阳晚报记者深入基层法院走访:“诚信”值千金 别做“失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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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记者走基层 | 南阳晚报记者深入基层法院走访:“诚信”值千金 别做“失信人”
作者:  于欢

百名记者走基层 | 

近日,南阳晚报记者深入基层法院走访,披露五花八门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诚信”值千金  别做“失信人”


  面对庄严神圣的法庭,为了私欲,有人制造假流水妄图以假乱真、有人造假作伪证藐视法律……这些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岂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近日,南阳晚记者深入南阳市基层法院挖掘采访,通过五起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的讲述,以案普法,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在生活工作中远离违法犯罪,用法律护航美好人生。

  制造假流水贪小利  谎言被戳穿受处罚

  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据包含利息结算的情形比较多发,但法律一般不保护利滚利。部分当事人就打起了歪主意,认为只要有银行流水相呼应就能以假乱真,殊不知银行流水具有双向性,单方制造的流水不可能在对方的账户上显示,最终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谎言轻易会被戳穿,还面临法律的惩戒。

  今天要讲的案例就是这样一件事。2014年9月,小强向大伟提供借款20万元,某公司提供担保。至2016年6月1日,大伟欠付小强借款本息共计239200元,遂向小强更换了10万元和139200元借据各一份。2022年5月18日,小强起诉大伟及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义务。诉讼中,小强向法庭提交制造的虚假银行交易明细,主张借款本金为239200元,致使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二审中,大伟和某公司向法庭提交收款账户的交易明细,能够说明小强制造虚假银行交易明细的事实。

  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对一审予以改判,认定双方借贷关系的本金为20万元,并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司法惩罚决定书,对小强罚款5000元。

  拒不提供关键证据  逾期提交付出代价

  2017年1月至10月期间,小智向阿亮夫妇出具了7份合计70余万元的借条。去年3月15日,阿亮夫妇持该7份借条起诉小智夫妻,请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诉讼中,小智只认可借款3万元,阿亮拒不提供其所声称的录音证据进一步举证,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仅对小智认可的部分予以支持。不服提起上诉的阿亮夫妇在二审中才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证据,在录音中小智认可欠阿亮夫妇借款有六七十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据该录音及其他证据,认定7份借据中的借款实际交付,对本案予以改判。同时,鉴于阿亮夫妇在一审法院再三向其释明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关键证据,妨碍法院查明案件,损害了司法权威和裁判的稳定性,虽然最终胜诉,但不仅承担了二审诉讼费,同时又被罚款1万元。

  聪明反被聪明误  造假不成拘留罚款

  小文与阿飞是合伙关系。合伙结束后,小文持阿飞签名的70万元欠条提起诉讼。诉讼中,阿飞先后对欠条中签名、形成时间等进行鉴定,后又撤回相关鉴定申请。案件发回重审后,阿飞为抗辩小文的起诉,向法庭提交欠条形成同日双方共同签名的收款条一份,拟证明涉案70万元已经偿还。判决生效后,阿飞不服申请再审,并主动承认其向法庭提交的收款条系利用双方共同签名的其他书证伪造。案件进入再审后,鉴于阿飞伪造影响案件处理重要证据的事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飞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恶意串通提交虚假证明  当事人证明人均被处罚

  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所知道的事实,不实陈述及作虚假证明均系违法行为。案件真相只有一个,虚假证据迟早会被揭穿。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阿雄为证明其上诉主张成立,串通某肥业公司以及该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与股东3人,向法庭出具虚假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小磊为证明某肥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的虚假性,向法庭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和案涉款项的银行流水。某肥业公司见事情败露及时悔悟并向法庭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

  鉴于上诉人阿雄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某肥业公司以及该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与股东向法庭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妨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事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4日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雄罚款3万元,对某肥业公司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与股东分别处以2万元、3万元、1万元罚款。

  拒不配合法院取证  企业法人受到制裁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与车主对峙法庭,因汽修厂提供的维修证明及费用清单而败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两次前往汽修厂核实事故车辆具体维修情况,遭到汽修厂法人的拒绝,致使案件基本事实不能查清,被发回重审。

  审判实践中,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由其保存或掌握的书面材料、数据信息、影像资料等的相关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轻者会受到司法制裁,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鉴于此,由于该汽修厂与法人拒绝提供知晓的案件情况,妨碍法院调查取证,影响案件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月25日分别处以5万元和3000元的罚款。该汽修厂和法人不服,遂向省高院申请复议。去年2月11日,省高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其复议,维持原决定。(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全媒体记者 于欢)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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