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自家树获刑是一堂普法课
张淳艺
日前,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令卢某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743.8元,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宾阳吧”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介绍,卢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自家种植的11.7亩的林木,蓄积量为75.4立方米。“砍自家树获刑两年半”案例一经报道,立即引发网友讨论:“自己种的树都不能砍吗?”
俗话说“我的地盘我做主”,但在林木方面,并非自己种的树,自己想怎么砍就怎么砍,而是要依法处置,按章办事。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产地,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人们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卢某砍伐自家非“零星林木”,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因此构成了私自采伐的违法行为。
卢某被控滥伐林木案中,法院认定卢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处卢某公开赔礼道歉,既有助于当事人充分认识到错误,也能够起到现身说法的宣传作用。有关部门在严厉打击滥伐林木行为的同时,也应加强普法宣传,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案释法”,普及森林法律法规,从而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自觉做到知法守法,避免因无知造成违法。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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