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老人过世后留下的房屋该如何处置?法官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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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老人过世后留下的房屋该如何处置?法官以案释法
作者:  于欢

“五保户”老人过世后留下的房屋该如何处置?法官以案释法——

若无遗嘱归集体所有


  一生未婚未育的“五保户”,去世后留下的房屋,究竟应该由谁享有合法所有权?先是原告起诉,接着又被被告反诉,案件应该怎么判?6月28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进红泥湾镇一村委大院,驳回原、被告诉讼请求,判决房屋归村集体所有。

  “五保户”老人逝去

  所拥有房屋究竟归谁

  已在上个世纪90年代去世的老大终生未婚,无儿无女,曾按照农村习俗由过继而来的大军养老送终。老大过世后,大军按照农村习俗继承了老大留下的房屋及院子。老大的堂侄媳妇小秀随后在房屋旁边闲置土地上种菜。2022年3月,大军的孙子小军想在该闲置地上建房,与小秀协商无果后,用挖机将小秀种的大葱及蒜苗掩埋40平方米,并将一间石棉瓦房后墙捣塌。

  小秀以老大生前以500元将房屋卖给她为由,将小军诉至法院。小军反诉,称自己享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于是,这个涉及农村传统习俗的典型案例被宛城区人民法院搬进村委大院公开审理,以案释法。

  过继没有遗嘱

  不享有继承人权利

  审判员秦柯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五保户”的遗产由谁继承?宅基地是否属于遗产。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房屋系“五保户”老大所建;原告小秀虽然修缮使用,但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小军的爷爷大军虽然过继给老大,但与老大并未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也没有老大的遗嘱,大军并非老大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被告小军同样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因老大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该房屋应归村集体所有。

  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小军赔偿原告小秀500元菜地损失,驳回原告小秀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小军的诉讼请求。

  此案颇有代表性,法官旗帜鲜明地向群众普及农村过继若无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同时,也提醒群众注意,任何买卖行为都要有收据、合同等文件。(全媒体记者于欢)(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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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五保”制度是指对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制度。对于处理“五保户”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并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果“五保户”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应当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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