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网讯 “百善孝为先”,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6月28日曲屯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曲屯镇辖区村民周老太今年97岁,老伴早在25年前患病去世,大儿子徐某某75岁,二儿子徐某某67岁,闺女徐某某60岁.前些年周老太生活还能自理,近年来身体状况不好,已不能自己一个人独自生活,但大儿子拒绝赡养,其纠纷经当地村委多次调解无果。
曲屯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来到兄弟二人住所,对本纠纷进行调解。一见面,二儿子媳妇与嫂子就开始争吵,工作人员立即安抚他们的情绪,从唠家常开始,让双方陈述心里的想法和委屈。原来,周老太育有两子,父亲在世时随大儿子生活,大儿子一直对父亲尽孝道,直至父亲去世。对此,长子心里有一万个委屈,表示自己分家时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面对大哥的控诉,弟媳认为母亲是两个人的母亲,作为长子不能不管,要求兄弟二人一人管一个月。
考虑到周老太太几乎不能自理的现状,工作人员认为,解决周老太太的赡养问题刻不容缓,否则可能出现危及周老太太生命健康的情况。工作人员严肃批评了兄弟二人行为,并通过讲解法律规定,告知其弃养、遗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耐心劝说兄弟二人。在分家协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长子已经履行对父亲的主要赡养义务,次子应当对周老太承担更多的责任。法定义务不因约定而免除,兄妹3人亦应当承担赡养责任。经过调解,兄弟两家达成赡养协议:次子承担周老太赡养责任,长子和闺女协助次子对周老太进行生活上的照顾,并由村委会监督执行。
生活中,一些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有封建思想不一样,尤其是农村地区,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编辑:镇平网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上一篇:南阳川渝商会成立
下一篇:镇平县食品行业商会召开“县产县用”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