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适用范围,畅通退出渠道——
简易注销登记公示只需20天
9月7日,记者从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南阳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公示时间进一步缩减,极大优化了注销流程,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近日,两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规定市场主体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也就是说,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包括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公示期缩减为20天
新政对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进行压缩,从此前的45天公示期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值得一提的是,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承诺书,也无须公示。
此外,新政还建立了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须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须重新公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登录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全媒体记者 张曦)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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