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南阳市公安局集中通报10起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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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南阳市公安局集中通报10起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
作者:  李金玺

8月11日,南阳市公安局集中通报10起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

对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近日,河南省法院、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南阳市公安局发布《南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8月11日,记者从南阳市公安局获悉,为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南阳市公安机关认真落实,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南阳市公安局集中通报10起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

  7月30日,南阳市宛城区居民郭某丽(男,53岁)在微信群发布内容为“南阳确诊一例,还是变异”等涉疫情不实信息,引起公众恐慌、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郭某丽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宛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7月31日,宛城区居民张某(女,29岁)在微信群发布内容为“疫情又反扑了,而且比之前的传染性更强,南阳确诊一例”等涉疫情不实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张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宛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8月2日,宛城区居民申某(女,35岁)在微信群(人员较多)发布内容为“南铁嘉园封了、玉龙苑封了,里面有人确诊了”等涉疫情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申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宛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100元的处罚。

  8月2日,宛城区居民宋某群(男,43岁)在微信群(人员较多)发布内容为“据说玉龙苑这货是从禹州那边过来的,他们又返回去了,人已经确诊了,南铁嘉园是老丈人家”等涉疫情不实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宋某群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宛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100元的处罚。

  8月4日,宛城区居民高某(女,36岁)在微信群(人员较多)中发布“我们这里有两个人确诊了,封了三个小区、一家医院”等涉疫情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高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宛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100元的处罚。

  8月5日,宛城区居民徐某丽(女,53岁)在微信群(人员较多)发布内容为“南阳也真严重哩,玉龙苑封了,铁路家属院也封了,大寨也拉走一个”等涉疫情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徐某丽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宛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100元的处罚。

  8月5日,宛城区居民侯某伟(男,24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发布“南阳出了(新冠肺炎确诊者),就在我们对面”的涉疫情不实信息,同时转发给其他微信好友,引起公众恐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侯某伟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宛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100元的处罚。

  8月5日,宛城区居民张某萍(女,50岁)在网上截取“南阳有一密接者”的视频截图,转发到微信群并编造了“南阳也有一例无症状感染者”等涉疫情不实信息,并在微信群中发布“疫情防控升级紧急通知”等虚假信息,引起公众恐慌、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张某萍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宛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100元的处罚。

  8月6日,宛城区红泥湾镇某村村干部李某在村工作群中通知村民做好疫情防范相关工作时,村民李某峰(男,54岁)无端在微信群中对村干部安排部署的防疫工作进行讽刺,发生口角,并到村委会对李某进行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李某峰因寻衅滋事被宛城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8月10日,社旗县居民刘某某(女,56岁)未佩戴口罩在社旗县饶良镇菜市场路中央销售蔬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求其佩戴口罩并转移至政府划定区域售卖,刘某某拒不配合,抢夺工作人员手机,并在民警到达现场后拿起秤杆不停挥舞,致使民警受伤。目前,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社旗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全媒体记者 李金玺)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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