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法院:案件判决后的成功调解 让当事人安心过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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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法院:案件判决后的成功调解 让当事人安心过大年
作者:  曹天祥 程远景 李英英

南阳网讯 (通讯员曹天祥 程远景 李英英)2月10日上午,在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办公室,一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履行完毕。这是该院对此案判决后,承办法官曹天祥耐心释法,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不再上诉,避免了判决后的执行问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让当事人安心过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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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


该案案情为:2020年7月28日,原告栗某、被告杨某(甲方)、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内容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位于方城县城关镇的房产依法转让给乙方,房产成交价格为860000元整,买方在2020年7月27日交付给卖方人民币20000元予卖方作为定金,买房于2020年7月28日交付人民币28万元。合同签订后,无论房价涨与跌,买、卖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除返还既得利益外并按房价的30%支付违约金。原告栗某于2020年7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杨某20000元定金,又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告杨某支付280000元,后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2020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3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杨某支付原告违约金258000元;3、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负担。


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8600元。方城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原告栗某、被告杨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收取原告栗某已付房款280000元及定金20000元,共计300000元,并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栗某违约金60000元;四、驳回原告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受理后,主审法官曹天祥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终没有调解成功,无奈做出了判决。


在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对判决均不满意。承办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判后答疑,告知原告法院支持的违约金以原被告双方就所签订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法院酌情支持60000元的法律依据。最后原告表示接受法院判决。同时告知被告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及时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定金及违约金等,对被告进行耐心的讲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顺利履行完毕。使这起案件彻底化解,让双方当事人过一个祥和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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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履行


近年来,方城法院民一庭不断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不但开庭前后均大力调解,甚至在判决送达前、判决送达后有可能调解的,承办人再次组织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全过程,及时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编辑:张优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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