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自家房屋时侵害邻居权益 ​西峡县法官判决:拆除房檐更换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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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自家房屋时侵害邻居权益 ​西峡县法官判决:拆除房檐更换玻璃
作者:  王延娟

改建自家房屋时侵害邻居权益

法官判决:拆除房檐更换玻璃


  南阳网讯 (全媒体记者王延娟)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有的人,为了自己利益,在改建房屋时不考虑邻居感受,不仅影响彼此间的感情,还为此闹上了法庭。1月13日,记者从西峡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侵害邻居权益的张某已被判决拆除房檐、更换洗衣房玻璃和清理巷道垃圾。

  杨某和张某系西峡县西坪镇峡河村居民,两家相邻,原告杨某居东,被告张某居西。2019年,张某对房屋进行改建,新建房屋的东山墙出檐20厘米,紧挨杨某房屋,且张家的洗衣房窗户正对杨家的卧室。两家因此发生多次冲突,后诉至法院。原告杨某认为邻居张某家的墙出檐侵害自己的高空权,应当拆除,他家洗衣房的窗户正对自家卧室,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应封闭或更换为毛边玻璃;同时张某应该清除盖房子时遗留在公巷的杂物;另外应赔偿自己10000元补偿款。被告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出檐符合边界划分且并不影响原告各项权益。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从现场勘验看,原被告房屋之间最窄处仅剩27厘米,而证载公巷为60厘米,被告侵占了公巷建房,且被告二层房屋房檐与原告房屋之间无间隙,在下雨时雨水溅落原告房屋山墙,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二楼洗衣房窗户正对原告卧室,也对保护原告隐私不利;同时被告在建设房屋时,负有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的义务。但原告诉请赔偿10000元未提供依据。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288条规定,判决张某拆除房檐、更换洗衣房玻璃和清理巷道垃圾。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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