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 履行销售行为管理 共建金融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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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履行销售行为管理 共建金融消费安全
作者:  多彩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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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风险保障意识的增强,购买保险对许多个人和家庭来说成了普遍的事情。但购买保险时,对给自己介绍产品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应该怎样正确对待?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应遵循什么样的行为规范?11月7日,合众人寿南阳中支的工作人员结合真实案例,对此进行了剖析和提醒。

  【案例介绍】

  投保人侯某于2012年在某寿险公司为其本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后持续缴费10余年。2024年9月,侯某致电保险公司投诉称投保之时与其介绍保险业务的人员与保单上记载的业务员不是同一人,当时与其接触的是业务人员张某,而不是保单上的业务员尚某,其认为业务员的这种顶替行为影响了其消费体验,而且其对保险知识啥也不懂,说明业务员当时也没有给其解释清楚,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保单做全额退费处理。

  保险公司对其投保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投保材料均系投诉人本人签名,回访电话亦系投保人本人接听且回访过程正常,投保人对投保过程在回访时均予以肯定回答,称对保险责任及保单信息等已经清楚了解。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后又曾做过基本资料变更及红利领取业务。

  随后,保险公司与当时的展业业务人员尚某沟通,尚某反馈称当时才入司不久,业务技能尚不熟练,所以当时由其上级主管张某陪同展业、协助其讲解沟通,这种陪访行为可能导致投保人产生了误会。

  保险公司将调查情况与投诉人进行了反馈,向其介绍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这种业务主管陪访的情况,而且保单的主体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只是保单的服务人员,服务人员的更换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投诉人对保单服务人员的服务不满可与公司反馈,公司会及时介入处理,如有必要也可适时更换保单服务人员,保险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依法依规来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约定,公司不能满足其全额退费的要求,经过客服人员的耐心沟通和解释,客户最终同意继续持有该保单。

  【案例分析】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业务人员大部分都是签了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员,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员有着严格的“展业行为管理”要求,这些管理制度在所签合同中均有体现且会在其加入公司之时就对其再三培训、强调,一般会要求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有关营销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2.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公司的管理,履行与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3.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应按规定使用反映其所属机构、职位等真实情况的统一版面的名片及证件。

  【温馨提示】

  合众人寿南阳中支工作人员提示您:金融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时应持一种审慎的态度,在投保之时不仅要认真听取业务人员的讲解,还要深入了解所购险种信息,重点阅读并关注该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事项,确定所选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实际需求,产品的费用是否能够承担及后续费用规划等,避免出现寅吃卯粮的情况;对业务人员的身份及证件等亦要进行核对,如有必要可直接将相关信息与其所在公司通过线上或电话方式予以核查,以确认业务人员身份的真实性,避免被欺骗、欺诈。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明白,自己所签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是保险公司而不是某一个人,如对合同有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及时与保险公司反馈,寻求保险公司介入处理。全媒体记者 曹立峰 通讯员 樊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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