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基础疾病的老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病发身故,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湍东法庭道交团队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2023年4月,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刘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1天。5个月后,徐某因病再次住院,经抢救无效于去年10月死亡。徐某家人认为徐某的死亡与车祸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保险公司承担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47万余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刘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由于二人的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认定二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客观、准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参与度问题,法院认为,徐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次住院治疗,其入院证、病历及出院证均证实徐某此次住院及出院后的门诊治疗与此次事故有直接关联性。徐某出院后,再次住院距事故发生相隔5个月之久,且根据诊断主要治疗的是其自身疾病,徐某交通事故损伤不足以导致直接死亡,但其损伤及损伤后治疗及护理等,可增加肌体负荷、影响自身应激状态,其交通事故及其损伤与其死亡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法院参照鉴定意见酌定35%为宜,徐某在医院及死亡当天的治疗费用,被告应参照参与度比例予以赔偿。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8万元,被告刘某赔偿2.8万余元。(通讯员 聂传青 胡森)
编辑:贾红英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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