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为诈骗团伙提供POS机获利,法院判了!

关注南阳网
微博
Qzone
【现在开庭】为诈骗团伙提供POS机获利,法院判了!
作者:  姜燕

  南阳网讯 (通讯员姜燕)日前,一男子将多台POS机提供给他人从事诈骗活动,非法获利40余万元,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1年8月,被告人池某荣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大额度的POS机需求者周某星,后利用周某星提供的虚假申请材料在某支付公司免费骗领POS机55台,邮寄至周某星指定的地址,每台获利600元,并按照POS机流水的千分之二获取好处费,当POS机流水达二千万时,被告人池某荣联系某支付公司将该POS机注销,或变更POS机所绑定的银行卡。

  

  2021年12月4日,唐河县居民李某平在网上刷单被骗20.4万元,经查,李某平转出的70000元后通过被告人池某荣办理的一台POS机中刷出。被告人池某荣办理的POS机中45台POS机上刷的银行卡为涉案一级银行卡,串并全国诈骗案件几百起,流水高达3亿余元。截止案发,被告人池某荣非法获利40余万元。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荣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池某荣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已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池某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1.不要被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诱惑,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或者相关犯罪活动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切勿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

  

  2.刷单有风险,任何要求垫付资金的网络刷单都是诈骗,遇到“刷单”“刷信誉”“刷信用”的网络兼职广告时务必要提高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杜增波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相关内容

中共南阳市委宣传部主管、南阳日报社主办 电话:0377-63135025 13603773509(微信同号) QQ:1796493406

技术推广合作 QQ:69500676 290428867 法律顾问: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 毕献星 任晓

豫ICP备12012260号-3    豫公网安备41130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