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消除的,应该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限内消除。
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的,应当采取临时关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完待续)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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