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并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报警、灭火和疏散等设施,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九条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条 住宅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三十一条 在居民住宅区敷设电线、燃气管道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确保居民住宅区消防供水符合消防要求。
供电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的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依法对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排查;指导用户安全用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气单位应当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定期对居民住宅区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除,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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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