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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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没有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涉及有关单位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做好消防救援站、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设施、智慧消防系统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建设工作。(未完待续)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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