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项目,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负有交接义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共同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设置以及完好状况,及时将查验结果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开展消防安全巡查,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对高层住宅建筑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三)按照规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
(四)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并做好记录;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六)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定期公示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信息,设置消防知识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七)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八)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未完待续)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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