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居民住宅区中性质重要、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居民住宅区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二)负责居民住宅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依法查处居民住宅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及其他救援车辆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三)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演练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二)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
(四)对空巢老人和独居残疾人、瘫痪病人等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予以帮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未完待续)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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