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指导意见》规范“村改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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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指导意见》规范“村改居”工作
作者:   晨阳

近日,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撤村设居工作推动“村改居”平稳有序进行的指导意见(试行)》,就撤村设居的条件、程序进行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撤销村委会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一是符合规划。拟撤销的村委会须位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且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或者属于县域范围,处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且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

二是耕地不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完毕或虽未征收完毕,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是改制完成。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已经完成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村企”分离,产权关系明确。

撤村后,设立居委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地域清晰,规模适度,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在居委会工作人员配备方面,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配备。同时,按照面积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按照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命名更名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等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要充分考虑城镇规划布局、区域功能定位、农民生产生活,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做到财力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工作能推动、发展能持续。


编辑:陈冉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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