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高温权益”,你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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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高温权益”,你都有!
作者:  于晓霞

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限制高温作业时间……

这些“高温权益”,你都有!


  连日晴热,南阳市已连续多日出现了35℃以上的高温天气。烈日炎炎,酷暑难耐,除了空调,也只有高温津贴以及高温劳动保护,能让劳动者感受到盛夏时节的一丝“凉意”了。6月20日,记者从南阳市人社局获悉,在高温天气里,除每日10元的高温津贴外,还有多项“高温权益”同样值得劳动者关注。

  高温作业每天有10元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里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目前,南阳市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及时拨打12333或者向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高温停工职工工资不降

  高温天气,一些企业开始缩短上班时间甚至停工,以保障工人身体健康。这种情况,企业职工的工资怎么算呢?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绿豆汤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清凉饮品不可冲抵高温津贴。”对于用人单位用绿豆汤或西瓜等清凉饮品冲抵高温津贴的行为,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饮品,一个都不能少。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了解到,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正常劳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单位承担。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全媒体记者 于晓霞)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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