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档案话百年 讲好红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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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档案话百年 讲好红色故事
作者:  于欢

  南阳网讯 (全媒体记者于欢)6月9日是第14个“国际档案日”。6月8日,记者从南阳市档案局获悉,结合庆祝建党100周年、党史学习教育,自6月9日至6月15日,南阳市档案部门将集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据了解,此次系列宣传活动将围绕“档案话百年”主题,以中国共产党在南阳的发展历程为主线,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用好用活本地红色档案资源,用档案唱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时代主旋律,讲好党的百年故事。

  此次系列宣传活动包括开展“6·9国际档案日”在南阳市委大门口两侧人行道上的档案宣传一条街集中展览活动,以及各类档案专题讲座、法治宣传、知识竞赛等参与式和互动式宣传活动,将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与积极服务党史学习教育相结合,大力营造隆重庆祝党的百年华诞的浓厚氛围。


小贴士

注意了!这些行为都是档案违法行为①

  档案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指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档案事务中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或从事档案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从而对法定档案及其相关的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失及其他危害结果。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档案违法行为具体有哪些?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档案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行为。根据《档案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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