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10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
6月2日上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并向社会发布10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这10起典型案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力大,体现了对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白河等区域的重点保护,内容涵盖水、大气、土壤、噪声环境污染以及河道采砂、滥砍滥伐、乱占耕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从多角度宣传环保法律知识,对于统一全市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
案例1.
盗掘恐龙蛋化石案
2020年1月至2月,王某等7人在西峡县阳城镇盗掘恐龙蛋化石。经查,7被告盗掘恐龙蛋化石的地点位于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挖的盗洞深约100米,高约1.5米,宽约1米,破坏性极大。
法院判决王某等7人对开挖的盗洞恢复原状,并通过在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群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置警示牌两幅,达到赔礼道歉、警示他人的效果。
该案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被《今日说法》栏目特别节目《公平正义新时代》报道,引发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强烈反响。
案例2.
以义务看护代替赔偿的公益诉讼案
2020年,南召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追缴非法所得8430元。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线索,认为李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责任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过程中,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与李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赔偿款25380元,以公益服务代替赔偿,并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此案,以义务看护公益林代替赔偿的调解协议,创新了以劳务代偿形式履行修复义务的方式,对我市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3.
施工噪声影响大鲵繁殖被罚
大鲵是珍贵野生动物,1982年西峡县被批准成立大鲵自然保护区,西峡大鲵作为南阳特色,应予以大力保护。西峡一大鲵养殖池被附近的高速公路施工方噪声污染,影响其繁殖发育。法院审理后判决施工方赔偿该养殖公司200余万元。
本案中,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判决施工方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养殖公司合法权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南阳生态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法治护航。
案例4.
南阳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总计162.89亩的森林被大面积砍伐,认为方城县林业局在查处时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致使当地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破坏,在向方城县林业局下发检察建议后,方城县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职责,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遂以方城县林业局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城县林业局履行对其中13.5亩林地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以及履行督促违法行为人张某补植树木或代履行的职责。
法院判决方城县林业局继续履行查处职责并督促当事人补种树木或代履行。
本案作为南阳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对今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职能,保护南阳绿水青山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5.
大气污染行政处罚案
南召县一公司在2019年6月至7月4次超标排放,并对该县环保局下发的整改书置若罔闻。环保部门依法对其作出4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系大气污染引发的系列行政处罚案,其典型意义在于对重污染企业的在线实时数据监控,使得违法排放行为无所遁形。按次计罚的处罚方式代表着环保法真正“长出牙齿”,违法者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后不予重视并整改,法律必然让其付出高昂的代价。法院通过准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力争打赢蓝天保卫战。
案例6.
“商”告“官”胜诉案
2014年,方城一公司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杨楼镇饰面花岗岩的采矿权,与政府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了出让价款,合同约定的采矿权期限为5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该公司于2018年向方城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该局认为根据产业政策调整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规范采矿权办证通知,已不能向该公司作出5年的采矿许可,故于2019年11月向该公司颁发了3年期的采矿许可证。该公司认为许可期限与合同约定不符,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5年期颁发采矿许可证。
法院审理后判决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按照5年的许可期限对该公司作出采矿许可证。本案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运用多种行政管理手段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建设法治政府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7.
丹江口库区捕鱼案
丹江口水库属于长江流域,同时是我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担负着为多个省份供水的重任,其水质直接影响着千家万户的用水安全。对鱼类的过度捕捞不仅会影响生物多样性,更会破坏生态平衡,影响水质安全。
2019年,王某、曾某在丹江库区香花镇水域捕鱼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两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违法行为人自愿购买花鲢鱼苗,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环境进行修复,法院分别判处两人各缴纳罚金3000元。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生态修复理念,确保一渠清水永续北送的主动担当。
案例8.
非法拆除废旧电池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孙某、许某违犯国家规定,非法拆解废旧铅酸电瓶,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经法院判决,两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系随意倾倒拆解蓄电池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环境污染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修复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土壤污染。法院给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对修复情况进行检测,确保环境修复到位。随着绿色清洁能源的普及应用,各种废旧电池愈来愈多,对其无害化处理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惩处此类犯罪行为,并及时督促修复被污染的土壤,践行“谁污染谁担责,谁破坏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危险固体废物处理行业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9.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吴某某违犯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毁坏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本案系为非法占用农用地而毁坏防护林引发的刑事案件。防护林对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维护生态平衡方面以及减少自然灾害方面都有重要作用。本案中,吴某某为获取土地种植果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毁坏防护林,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惩处,充分发挥了刑事手段的震慑和教育警示作用,对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态观念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案例10.
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岳某、刘某等人违犯法律规定,在采矿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致使含氰废水直接渗入土壤、地表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系使用有毒物质采矿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本案的环境污染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权和生存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采取对环境资源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严惩犯罪分子,对潜在的污染者进行了有力震慑,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守护绿色家园。(全媒体记者 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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