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10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切勿乱傍名牌 小心人财两空
4月25日下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阳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10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896件,审结889件,结案率99.22%。在审结的889件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719件,调撤率达80.9%。从被告所在行业分布来看,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爱奇艺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功夫瑜伽》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爱奇艺公司发现南阳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被窝movie”应用程序中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功夫瑜伽》的在线播放服务,认为南阳某科技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阳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爱奇艺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考虑到该公司已停止在线播放涉案作品,结合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等因素,判决南阳某科技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书店内销售盗版图书
中南天使公司于2018年取得《终极斗罗》图书的复制、发行、图书出版权利,并享有该图书封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19年11月,中南天使公司发现方城县某书店内销售《终极斗罗》盗版图书,并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作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将方城县某书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该书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该案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方城县某书店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库尔勒香梨协会系“库尔勒香梨及图”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他人使用“库尔勒香梨及图”证明商标,应当经库尔勒香梨协会批准,且产品必须产自库尔勒香梨的适宜栽植区域、必须达到库尔勒香梨的质量标准。2020年1月16日,库尔勒香梨协会发现南阳市某生活广场销售的香梨包装箱上印有开屏孔雀图案且标注有“庫尔勒香梨”“产地:中国·新疆·阿拉尔”字样,且该果箱无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授权码,遂将该生活广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阳市某生活广场的行为侵犯了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该生活广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超市售卖侵权红酒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长城”文字商标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10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唐河县某生活超市内销售的葡萄酒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使人误认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或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的行为侵犯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唐河县某生活超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网店瞒天过海卖产品
易臻公司的注册商标在高端艾制品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20年1月,易臻公司发现周某某在其淘宝店铺销售与易臻公司产品包装、装潢完全相同的艾条以及精油,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易臻公司授权企业生产,标注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却与易臻公司完全相同,遂将周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周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易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万元,同时责令周某某在其淘宝网店铺首页持续10天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侵犯“巨人教育”注册商标
巨人教育公司系注册商标“巨人教育”、“巨人学校”的权利人。某投资公司亦申请注册了“巨人教育”商标,某教育咨询公司经授权获准使用该商标。某投资公司“巨人教育”商标于201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巨人教育公司认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某投资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成立,判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某投资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5万元并消除影响。
标识与他人商标高度近似
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系“汉医牌”及“太极十字”图文组合商标、“汉医”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某园艺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网上开设店铺公开宣传、销售艾条制品,且其产品使用“汉医牌”文字和“太极十字”图形标识,与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南阳汉医艾绒公司对某园艺公司的店铺页面及网购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将某园艺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园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某园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南阳汉医艾绒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私自使用“红叶”注册商标
洪某、郭某在经营某制伞公司期间,未经“红叶”商标持有人许可,自2017年2月开始私自在雨伞上使用“红叶”注册商标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某制伞公司仓库等处查获涉案假冒红叶伞共计价值239360元,经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认定均为假冒红叶牌雨伞。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15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到期后仍使用原加盟商标
上海弘奇公司系“永和豆浆”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常某通过加盟经营获准在南阳某餐馆使用“永和豆浆”商标及装潢,加盟到期后未续约,他又开设了两家店,且未经准许在三个店铺的招牌、包装袋、餐具及店内继续使用永和豆浆商标及类似的标识。通过美团等平台进行线上销售,还允许其他经营者加盟。商标权利人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及南阳某餐饮连锁公司等的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主观恶意明显,遂判决常某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未经许可播放著作权人音乐
中国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依法代表音像著作权人行使权力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案涉音像、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利人授权中国音集协代为管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出租权等权利,并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中国音集协发现南阳某娱乐广场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案涉音像、音乐作品,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南阳某娱乐广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南阳某娱乐广场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全媒体记者 于欢)
编辑:徐冬梅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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