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2021年春节、疫情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政策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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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2021年春节、疫情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政策提醒告诫书
作者:  徐书辉

新野县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2021年春节、疫情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政策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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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商品销售、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经营者(组织):

  

  2021年春节将至和疫情防控时期,为规范在此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确保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和疫情防控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野市场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各有关企业和经营者要遵守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服务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诚信制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收取任何未经标明的费用。

  

  三、坚决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坚决杜绝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歧视、哄抬价格、变相涨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大力倡导明码实价,履行价格承诺,不得违背承诺价格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充分展示诚信新野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市场巡查频次和监督检查力度。我局将组织全县价格执法人员对各商品零售价格(电子商务平台、商场量贩、药品经营、集贸市场粮油肉禽蛋菜奶盐等生活必需品),交通运输行业(铁路、公路、民航、出租),服务行业(餐饮、宾馆、家政、洗车、车辆救援、行业协会商会等),公用事业(水、电、天然气、液化气价格等),旅游观光,高速公路收费等相关行业价格行为进行全面的巡查和监督检查。

  

  五、依法依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有: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最高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恶意囤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五)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七)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八)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我县12315举报电话将始终为消费者、经营者开放,随时受理群众举报,一旦发现涉嫌违价行为,将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

  

  我们真诚地希望:全县各行各业的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恪守商业道德,努力做到“信誉第一,诚信为本,文明经营”,切实维护我县2021年春节、疫情期间的市场价格良好秩序。杜绝价格热点事件发生,共同担当,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抵制市场物价过快上涨人人有责。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编辑:张优    校审:贾红英    责任编辑:张中科    监审:黄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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