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于晓霞
《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印发施行。7月13日下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惩办法》)的出台背景、意义、框架结构等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新实施的《奖惩办法》对原《奖惩办法》(2021年版)进行了修订,旨在树好导向,坚持重奖重罚,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促使各级各部门加快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提升效能,激发各级干部担当作为、主动改革、争创一流的内生动力,形成竞相发力、你追我赶、比学赶超的工作态势,打造风清气正、高效廉洁、便捷为民的服务体系和良好营商环境,为建设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和全国一流营商环境标杆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新修订的《奖惩办法》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内容分为四章、二十三条,结合南阳实际,突出精准奖罚、重奖重罚、同奖同罚,持续传导压力、夯实责任,树立争先创优、勇争一流的工作导向。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6条,阐述了《奖惩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激励措施部分,共5条,以省、市营商环境监测评价结果为依据,明确了对市直单位、县市区及功能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激励的方式及情形。
第三章责任追究部分,共8条,以省、市营商环境监测评价结果为依据,明确了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较差、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市直单位、县市区及功能区作出处理的方式、情形,以及减责免责情形。
第四章附则部分,共4条,明确了激励奖惩的原则、职责分工及施行时间等内容。
附件部分,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六个方面,明确了58条损害营商环境的责任追究具体情形。
《奖惩办法》凸显三个新变化
今年出台的新《奖惩办法》与原《奖惩办法》相比,内容由原来的十五条增加至二十三条,责任更加精准、激励更加明显、惩罚更加严厉,更好地与现行政策进行衔接,进一步健全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奖惩机制,夯实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机制保障。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内容更加精准。新《奖惩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将考核结果与目标考核奖、评优树先、干部任用、领导干部和班子考核“四挂钩”。在全省营商环境年度评价结果运用中,将一、二、三方阵的表述统一改为具体排名;通过对评价结果进行溯源分析,厘清主要配合单位对一级指标的贡献及责任划分情况,做到“谁失分、谁担责”;对同一县市区、单位、个人进行激励和惩处,按照“统算、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突出重奖重罚。在激励方面,完善了记功嘉奖、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优先确定“优秀”等次、优先提拔使用、优先晋升职级、奖励奖金的具体标准;对省评中排名全省前3名的一级指标牵头市直单位,依次奖励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对做出主要贡献的配合单位按照牵头单位奖励标准的50%予以同步奖励;对县市进入全省前10名、市辖区进入前6名的奖励300万元,国家级功能区进入前2名的奖励100万元。在惩罚方面,对省评中排名全省后10名的县区、排名全省后5名的市辖区扣罚财政资金300万元;排名后2名的国家级功能区扣罚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对位居全省第三方阵的一级指标牵头单位、县市区及功能区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主要负责人在南阳电视台、南阳日报公开检讨,并增加了组织处理条款。
与现行政策衔接。按照2022年下半年实行的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相关政策,对原《奖惩办法》中“扣发精神文明奖”的表述调整为“扣发当年度目标考核奖”。同时,由于全面推行省财政直管县财政改革,原《办法》中“扣罚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调整为扣罚“财政资金”。
考核结果成干部能上能下重要依据
《奖惩办法》以河南省公布的营商环境年度评价结果及南阳市公布的营商环境季度监测结果为依据,对相关单位及干部进行激励和责任追究。激励包括记功嘉奖、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优先确定“优秀”等次、优先提拔使用、优先晋升职级等方面。责任追究方面对单位的惩处主要包括检查、通报批评、媒体公开表态等;对干部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诫勉、组织处理等。
组织部门将着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树立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鲜明导向,聚焦评价激励,增强干部“上”的动力;敢于动真碰硬,精准问责“下”的情形。将按照《奖惩办法》规定,最大限度鼓励先进、警醒后进,旗帜鲜明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奋斗者”撑腰鼓劲,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干事创业氛围和选人用人导向。
“亮剑”8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
《奖惩办法》的出台,态度鲜明地向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冲锋”“亮剑”,其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八种予以责任追究的情形,这八种情形是:
1.对中央、省和市“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2.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事项安排部署不及时、责任不清晰、督促落实不力的;
3.制定与中央、省和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相违背的政策,或者作出不切实际的各种承诺,导致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政府信用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法治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或继续施行已经宣布废止、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
5.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不及时牵头沟通协调,协办单位不配合、不支持的;
6.不执行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7.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情形,包庇护短、执纪不严、有责不究的;
8.其他给全市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明确容错纠错5种情形
优化营商环境不仅要重惩治、强震慑,也要标本兼治、激浊扬清,加大容错纠错工作力度,正确引导干部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凡符合以下五条有关容错规定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其持包容、宽容态度,可按程序申请减责或免责,这五种情形是:
1.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2.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3.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4.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5.其他符合减责或免责的情形。